依「自來水管程裝商管理辦法」第18條規定94年1月1日前已領有登記證之承裝商,務必於96年10月31日前申請換領新證(展延)
發文日期 2006-12-25
發文字號 水程會投字第46號
主   旨
說   明
依「自來水管程裝商管理辦法」第18條規定94年1月1日前已領有登記證之承裝商,務必於96年10月31日前申請換領新證(展延)